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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投诉中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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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投诉中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1)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2)被投诉人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3)投诉人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对投诉处理的舆论和公众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9条规定,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责任编辑:Seazy
发布:2007-08-06 16:5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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