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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点条款:索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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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索赔条款

索赔是合同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权利,也是极易引起合同履行纠纷的管理活动。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一般包括索赔情形、索赔期限及索赔方式。在起草施工合同过程中,通常应当按承包人索赔、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的索赔、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提出索赔的期限等内容予以规定。

合同当事人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可以准确高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避免合同履行争议,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同当事人应当重点注意如下问题:

1)索赔逾期失权制度《2007版标准文件》建立了合同当事人逾期索赔失权的制度,即承包人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逾期索赔失权制度对于督促合同当事人及时进行索赔,及时化解争议,减轻纠纷处理的难度较有价值。为此,承包人应对逾期索赔失权制度予以高度重视,并应形成定期检查索赔是否及时提出的管理制度,以督促项目管理人员重视索赔时效。

关于发包人的索赔权,《2007版标准文件》虽进行了规定,但仅笼统规定“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未明确规定何谓“及时”,也未明确规定“未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BP,《2007版标准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发包人索赔逾期失权制度”,但是,从合同对等性的角度解释,“逾期索赔失权制度”应同样适用于发包人。为避免争议,《2015版施工合同》明确规定“逾期索赔失权制度”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适用。

2)承包人索赔最终期限的规定《2007版标准文件》规定了承包人申请索赔的最終期限,即承包人在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即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文件中,只限于提出工程竣工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任何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规定索赔的最终期限目的在于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索赔权利,避免索赔权利的丧失。

订立合同索赔条款时,应当注意的是,索赔时限不仅需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还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区分索赔条款与违约条款;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与索赔相关的审查与支付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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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6 16:3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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