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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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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隐秘性、广泛性,仅仅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不能全部发现和查处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监督举报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举报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协助政府查处。《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包括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两个方面。

  (一)社会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二)举报受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社会监督

  作为政府监督管理的补充,发挥城乡社区基层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遍及城市、乡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监督的社会力量。依靠和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将对强化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起到推动作用。所以,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二)舆论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及时、准确、正确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各种媒体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提升全民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调动、利用传媒广泛深入、持久不懈地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教育公民关注安全,使自身安全、他人安全和公众安全成为全社会的安全文化理念和公民的自觉行动。媒体必须履行这项义务,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摆在重要位置,为安全生产营造舆论氛围。

  2.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

  报道、揭露和抨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于危害社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具有震慑作用,对于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大监管执法的力度,惩治违法犯罪分子,具有宣传作用。但也确有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违法者,慑于舆论监督的威力,害怕、反对舆论监督,千方百计地阻止、打击或者贿赂媒体,掩盖事故真相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阻止媒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国家肯定了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正面的、积极的作用,法律规定舆论监督是媒体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这项权利。

  九、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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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2:1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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