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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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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运行效益,近日,重庆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市及以上政府投资补助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分县级验收和市级验收。其中:
  县级验收: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在"完工公示"10日后,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由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申请市级验收,同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级验收:市级接到申请后,由市水利局商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各区县(自治县)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应在收到县级验收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的区县(自治县)需提前10个工作日进行通知。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完成、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及工程运行管理六个方面。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水利(水务)局会同发改委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示。
  《办法》还规定,无主要媒体对工程的完工公示、无质检部门出具的工程质检报告或报告结论不合格、无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报告反映问题严重未得到整改、无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或水质检测不达标者,工程不予验收。

 

发布:2007-07-30 09:4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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