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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山陕地区地理环境与水权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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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山陕地区地处干旱、半干旱地理环境,由于水资源短缺,水权直系民生。本文围绕水权这一主题,探讨了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运作方式、渠系间权益特点与维护原则,并指出依托灌渠这种水资源获取形式,水资源分配一般形成灌渠、利户两个受益层面,对应这两个受益层面,水权保障系统形成以渠系、村落为基点的地缘水权圈以及以家族为中心的血缘水权圈,两个圈层相互交织,杂融社会习俗、社会惯性为一体,在乡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  近代  山陕地区  地理环境  水权       山西、陕西大部分地处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年降雨量一般在400mm左右,在干旱缺雨的威胁下,只有赢得水资源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为此,这里的农户不仅将兴修水利、发展灌溉提升到至关重要的地位,而且以维护水资源为目的形成鲜明的水权意识和完善的水权保障系统。     水权保障系统指以管理灌渠为目的形成的水利组织与规章制度。受地理条件限制,山西、陕西仅部分地区能够利用水源兴修水渠,因此本文的论述范围不包括两省全部范围,文中采用山陕地区的概念特指这些兴渠引水的地区。山陕地区均有着悠久的灌溉历史,人们不仅沿渭河、泾河、汾河等河流兴修了众多灌渠,而且依托灌溉建立起相应的水利组织、制定了系统的规章制度。写于唐开元、天宝年间的敦煌文书《水部式》是具体记载基层水利组织与管理的最早存世文献,这部文献通过陕西关中地区白渠、蓝田新开渠等水渠记述了基层水利组织的构成、职能,为我们提供了水权社会的基本材料。随着山陕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时至近代许多民渠或官督民办灌溉工程相继出现,在继承旧有规则的基础上,以保障自身用水权益为焦点,无论渠系还是农户均在水利保障系统之上附着了多元的社会关系,各种关系与利益需求交织在一起,构架出乡村社会最复杂的层面。这些问题成为洞察中国乡村社会运行特征的重要切入点,近年涉及北方乡村社会的研究相继问世,其中黄宗智、杜赞奇等西方学者以及邓小南等中国学者相继注意到北方乡村水利组织实际操纵者的社会属性①,无疑这些研究拓展了认识乡村社会的层面。与乡村水利相关,本文旨在通过解读半干旱地区地理环境与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关系来认识乡村社会。由于各类水利组织与渠规、水则均是在历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本文虽将论述核心集中在人清以来至民国三百多年的时段内,但个别互有沿承关系的事例也会溯及稍早一些时代。     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生成与运行均与地理环境相关,在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的地理环境下,水权保障系统的生成在于保障农户获得水资源,因此农户获得水资源的途径与水资源分配形式决定了水权保障系统的利益取向与运行规则。在灌渠这种水资源获取形式中水资源分配一般形成渠系、利户两个受益层面,对应这两个受益层面,水权保障系统形成以渠系、村落为基点的地缘水权圈以及以家族为中心的血缘水权圈,两个圈层自成体系,又相互交织。当代表渠系的地缘水权圈与共享水源的其他渠系发生水权争执时,隶属于这一灌渠的所有血缘家族与渠系的共同利益完全一致,他们既是争执的参与者,也是最后的受益者;而同一灌渠内不同农户之间发生水权争执时,以家族为核心的各个血缘水权圈为了维护自身获取水资源的权益,往往成为互相对立的水权代表者。长期以来山陕地区的水权保障系统围绕地缘、血缘两个水权圈建立了一套社会控制体系,时至近代随着人口增殖与水资源短缺,这里的水权保障系统已不仅仅限于灌溉管理本身,由于水资源直系民生,灌区之内水权重于政权,又融于政权,包容在其中的不仅有环境因素,而且杂融社会习俗、社会惯性为一体,左右基层社会的运转,掌控基层社会的秩序。 正由于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系之于水利,又超乎水利,透视水权的运作过程,不仅可以了解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分配规则,而且有助于认识中国北方乡村社会运行特征,基于这样的原因,针对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涉及的利益层面与组织结构,本文选择了渠系、家族两个不同的受益层面,重点探讨水权背景下的乡村社会。   一、渠系水权的维护与地缘水权圈   本文所使用的渠系概念指总灌渠的不同渠段或同一水源灌渠中的支渠,渠系概念之下渠段与支渠所指虽然不同,但在水权背景下却具有相似的地缘特征,它们同处于水资源分割中的第一过程。灌区不同水资源分配的层级也有区别,但无论怎样的层级,渠系所在地域在第一分割过程获取的资源份额对于下一分割层级乃至于最终落实到农户的灌溉量起着决定作用,正由于这一原因,以地缘为核心维护渠系水权成为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建立的第一层面水权圈。在这个层面中渠系概念下总灌渠的不同渠段以及同一水源灌渠中支渠与支渠间的资源分割形式、权益维护原则仍有所差异,为此本文就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论述。 ————————————     ①[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3—56、243—247页;[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6页;邓小南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导言》,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8—46页。       (一)各渠段水权的维护与水权利益圈     山、陕两省兴渠以来留下大量渠册、水规,这些资料为我们提供了审视地缘层面控制水权的要略。审阅各类渠册、水规,包含在其中的基本原则可归为以渠长为核心的基层管理体系,以水程、水序为本的资源控制原则以及以“夫”为单位的经济摊派形式①,此三位一体的渠规、水则既是通渠管理的要则,也是维护渠段水权的基点。由于渠段间与水源距离不同,整条灌渠虽然共享一处水源,但事实上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取向与水权要素完全不一致。灌渠的上游渠段是资源的拥有者,却不是灌渠的兴建者;中下游渠段是灌渠的兴建者,却不是资源的拥有者,在上下游间资源所有与资源开发的交易中,上游渠段依托出让资源获得了无偿使水的权益;中下游渠段凭借兴渠中的预付资本与承担渠道维护工费的承诺获取了持续使用水资源的保障。针对渠段间各自的利益取向,山陕地区各灌渠在制定渠册、水规时进行了充分思考,并形成了为基层社会习惯上认同的条文,通行于各渠段。     1.“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上游过水村 上游过水村指灌渠水源所在处,“自在使水,永不兴工”是这一渠段的特权,通过这一特权上游渠段不仅不必遵循计时、计量使水的定规,而且免除了兴工出夫的经济义务,依托出让资源享有无偿使水的资格。山陕地区各类渠册中均有上游渠段“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特权的记载,其中《洪洞县水利志补》收录的相关记载最多。《洪洞县水利志补》为山西省洪洞县知县孙奂仑于民国6年主持编纂的洪洞县地方水利资料,资料涉及分布在洪洞县境内的40多条渠道历年渠册、水规、水案碑文等文件,这些渠册、水规、碑文成为我们今天解读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珍贵资料。被《洪洞县水利志补》收录在内的有一桩由平阳府知府审定的水案碑记,据碑记所载,这桩水案缘起于康熙四十八年通利渠赵城段马牧、石止、辛村三村声称拥有“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特权,而拒不履行照地亩出夫的违规事件。依据水程、水序计时、计量使水是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环境下水资源分配的基本原则,被视为水规中最重要的部分;而以“夫”为单位的经济摊派形式则是利户用水的经济偿付形式与灌渠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这两项是上游过水村以外渠段必须遵守的规则。正由于这样的原因,针对马牧三村的违规行为平阳府判词中提出这样的质疑:“查赵邑登临、安定、好义三村系本渠上流村分,不在本渠十八村转轮之限,故得任便使水。不识马牧、石止、辛村上三村随例使水,从何而有?”②解读这段碑记有必要了解通利渠的基本情况。通利渠源于赵城,跨赵城、洪洞、临汾三县,全长百余里,水案提及的登临、安定、好义以及马牧、石止、辛村等村虽然均位于灌渠上游渠段,但“通利渠历代相沿在汾西县之施家庄、赵城县之南北石明、稽村、李村、好义、安定、登临等处河滩引水”,登临、安定、好义均为过水村,是灌渠水资源的拥有者,“故得任便使水”。在缺水的地理背景下,山陕两地水权保障系统制定的任何一项条规,均包含着明确的权益关系。灌渠兴建的先决条件是水源,而拥有水资源的上游过水村同意引用水源绝不是无偿的,“自在使水,永不兴工”既是灌渠对上游过水村的 ————————————————     ①关于这一问题本人已在《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与管理》中全面论述,此文待刊于《文史》。     ②《平阳府正堂加三级记录六次董奉抚部院批定临汾、洪洞、赵城三县十八村自下往上使水永不违例碑记》,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52页。   回报,也是过水村依托水资源赢得的无偿使水权益。而水案的当事者马牧、石止、辛村却不同,他们虽处上游却不是过水村,不拥有灌渠水源,因此《通利渠渠册》载渠水“浇灌赵城县之石止、马牧二村,洪洞县之辛村、北段、南段、公孙、程曲、李村、白石、杜戍八村,临汾县之洪堡、南王、太明、阎侃、吴村、太涧、王曲、孙曲八村”①,包括马牧、石止、辛村在内的十八村均为灌渠的使用者,不是水源的拥有者,自然没有资格享有“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特权。 《通利渠渠册》所载康熙四十八年通利渠赵城段马牧、石止、辛村违反水规一案为我们认识上游渠段权益提供了资料,“自在使水,永不兴工”是上游过水村落凭借出让水资源而赢得的特权,这份特权不仅通行于通利渠,几乎山陕地区较大的灌渠都有这样的事例,如《晋祠志》中有关晋水灌区的记载屡屡提及上游过水渠段“无程可计”之规。以晋祠难老泉为水源的晋水是山西境内另一处重要灌渠,“晋水源出晋祠”,“一源分为二渎,北渎一派名海清北河,南渎分为三派:曰鸿雁南河,曰鸳鸯中河,曰陆堡河”。②这里所载的“四河而分之为五”实际是五条灌渠,五条灌渠之上,晋祠泉源所经三村,被称为总河,为上游过水村。正由于“晋祠总河地居上游”,“水从晋祠发源”,故“经过总河所管之地界,河渠挨次先灌,是以有例无程,既不出夫,亦不纳粮”。至于总河渠道必须维修时,“皆四河出夫效力”③。晋水灌区为过水村——总河制定的各项优免政策同样使这一渠段具有“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特权。 在山陕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环境背景下,灌渠的存在维系着沿渠百姓生存发展的机会,因此灌渠内上游渠段获得的用水特权,绝不是凭空得到的,特权构成的背后存在着制约全渠的利益。     2.下游渠段制约上游的灌渠管理方式     灌渠中下游渠段不占有水源,却是渠道的修建者与主要用水地段。中下游赢得用水权利凭借的是修渠时投入的预付资金、劳力,以及水渠建成后以照地出夫形式不断追加的维修、管理费用,可以说水渠的存在与中下游渠段这一切投入直接相关。中下游渠段付出一切财力、人力的目的在于获得用水权利,但事实上由于水源控制在上游过水村手中,中下游渠段付出资财,并不一定就有持续使水的保障,特别在农作物需水季节与旱年,使水就更失去保障。因此灌渠中下游渠段出于维护水权的需要,必须实施通过管理手段与渠法、水规形成中下游制约上游的机制,其中出身于下游的渠长监督上游执行水规,履行先下后上的水序是重要的举措之一。     (1)渠长人选的地缘特征与中下游水权保障 渠长人选的地缘特征与渠段的权益特性直接相关。渠长是山陕地区灌渠管理系统中的核心与水规的主要监控者,他的职责不仅在于维护灌渠正常运行,而且重在监督水规的执行。水规的执行虽然涵括全渠,但上游渠段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上游过水村虽然拥有水源,但通过“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权益交换,水源已成为全渠共享资源,这时上游过水村与中下游村落一样必须遵守灌渠的水规。渠段的差异决定上游过水村需要遵守的是定时、定量依规放水;中下游履行的则是照地亩出夫的责任,在灌渠上下游承担的责任中,显然上游依规放水决定着全渠的正常运行。由于水资源短缺,事实上上游渠段依仗控制水源的优势,即使在平常也难保证依规行事,值干旱缺雨季节,过水村自身用水尚且不足,依照水规放水入渠就更成为虚文,每逢这样的季节,不仅整个灌渠关注的焦点在上游,而且渠长管理与监控的主要方面也在上游。无论平常,还是旱季,控制了上游,就等于为全渠赢得了水源,在权益的制衡中,谁能有效地控制上游?显然权益保障率最低的渠段最具能动性。对于整个灌渠下游距水源最远,也最有可能因上游不依规放水而得不到灌溉,渠长出自这里将自身利益与渠段利益结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达到下游制约上游的目的。 ———————————— ①《通利渠渠册》,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第37—49页。 ②[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1,“河例2”,山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5—600页。 ③[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2,“河例3”,第601—620页。
发布:2007-07-28 09: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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