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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监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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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监理方法
一、 目的、原则与范围
第一条  为适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大中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如国家生态建设重点工程,长江、黄河、淮河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治沟骨干工程以及省计划内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等,必须实施建设监理。
第三条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 一般程序
第五条  凡需实施监理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承担监理业务。
第六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或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理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审批意见书和审批文件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法、规范、技术标准等,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第九条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第十条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日常日记)。
1、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完成情况(包括计划完成、标准质量、经费落实与使用等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问题与建议以及综合评价等。
2、档案资料:主要有项目竣工措施分布图、实施方案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开工申请及答复、现场指示、计划变更建议及答复、澄清要求、工程价款(预)支付申请书、工程报验单、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工程材料/种子/苗木报验单、不合格工程通知、工程质量合格证、施工监理日记、XXX小流域施工监理表和治沟骨干工程监理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做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三、 监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四条  监理内容:
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简单地说,就是“三控制”(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二管理”(即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即组织协调)。其中,“三控制”是工作重点,合同是工作依据。具体监理业务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组织编制工程设计、协助项目法人组织施工招标、对项目施工进行监理。
2、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3、监理单位应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实施。
4、监理单位应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审定的工程规划、设计、批准的计划和工程技术标准。
6、监理单位应检验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构件及设备的质量。
7、监理单位应检查与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验收部分分项工程,签付工程付款凭证。对严重违反规定、规程者,必要时可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停工通知单。
8、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初步验收,督促承建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9、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监理方法: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应以国家关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工程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审批意见书和审批文件、有关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实地踏看、抽检和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实施全面控制。
四、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销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控,以及从事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权利:
1、技术上的核定权。如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权、设计变更签字权。
2、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如施工进度协调监督权、合同条款的解释权、索赔审批权等。
3、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的确认权和否决权。如劳力、材料、机械设备、分包单的使用监督权、工程验收签字权等。
4、进度与工期上的确认权和否决权。如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对工程进度的审批权等。
5、工程款支付结算上的确认权和否决权。如工程质量和计量审计权、工程款支付权等。
五、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的职责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是:按照监理合同以及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履行监理职能,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并协助承建单位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的职责主要是:
1、负责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协调各方关系,支付监理酬金。
2、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设计文件、勘测资料、设计图纸、设计概预算以及有关工程承包计划。
3、负责将委托监理的条款通知有关单位,以取得有关单位对监理工程师工作的积极配合。
六、 监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费用计取应依据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关于建设监理费的规定,按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费率计取。投资小于500万的项目监理费按2.5%计取,投资500-1000万元按2.5%-2%计取,投资1000-5000万元的按2%-1.4%计取,投资5000-10000万元按1.4%-1.2%计取。
第二十四条  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作结束后,有关资料要整理归档,并将监理工作报告一式三份,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发布:2007-07-28 09:3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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