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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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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我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建文[2006]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城区”原则上是指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公共交通原则上在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营业务。各地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等城市公共交通给予财政、用地、科技投入、路权优先使用以及交通管制等方面必要的支持。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人数核定应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4.5.3.2款规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平方米核定1人。其它城市客车按每1人不小于0.15平方米核定。其他城市客车即包括运行于城乡之间的公共汽电车,应按建设部行业标准《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3.1(b)款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5]46号文件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的要求,对运行于城乡之间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的站距设置和公交车辆行驶速度等,做出与在城市道路运营相同的规定,以保证行车安全。

  请你厅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46号文件中提出的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我部将根据国办发[2005]46号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引导各地做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发布:2007-07-20 14: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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