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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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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年满70岁以上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4、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5、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6、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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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1 10:5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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