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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复习要点:关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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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老师:教材中提到(1)永久性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应如何理解?

  是否可理解为可索赔一部分材料、设备损失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但教材300页明确说明不可抗力只可索赔工期,这里是否有矛盾?谢谢!

  【回答】学员fjw11523,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是不矛盾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问题所属科目: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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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30 10:2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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