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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价工程师: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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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果和待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

  (6)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果是属于整个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等按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生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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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9 09:4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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