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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要点:在建工程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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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这个可以理解。《物权法》规定“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那么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是不是必须连同在建工程下面的土地同时抵押?如果,在建工程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抵押给甲了,这个在建工程是不是就只能抵押给甲了?

  【回答】学员jsxhssl,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是的,因为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二者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

  2、依然可以抵押给甲。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抵押意向。

  【追问】2.依然可以抵押给甲。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抵押意向。

  这个可以理解。

  但如果要抵押是不是只能抵押给甲依然可以抵押给甲?

  【回答】

  学员jsxhssl,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按照您的假设,确实只能抵押给甲。

  【追问】可是这样不又造成房与地分别抵押于不同人之手了吗?也就是违背“房随地走”的原则了呀。

  【回答】学员jsxhssl,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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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6 10: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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