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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公路资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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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1.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3.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5.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7.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i公开开标;

  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9.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4.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5.施工图设计文件;

  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评标标准和方法;

  2.工期要求;

  3.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

  4.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4.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5.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2.开标记录情况;

  3.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4.对投标人的评价;

  5.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6.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3.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5.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6.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7.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少于3个投标人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4.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E1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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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8 14:2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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