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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2015)网上增值服务第一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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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3012  熟悉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一)落实招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评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1、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要清楚这五点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2、注意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对于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两点:(1)需要修改澄清的招标文件应提交的时间;(2)以书面的形式。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1)5人以上单数;(2)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重点解析: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1Z303013  掌握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但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重点解析:

  1、注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明确的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的不同。

  2、对于(3)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是以联合体投标的,自然不用联合体协议书。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凡是不满足规定的招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重点解析:

  投标有效期此部分内容今年单列出来,考生应多注意。

  二、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一)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金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二)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重点解析:

  考生们高度重视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多次涉及,重点掌握三点:(1)要正确理解投标保证金及其作用;

  (2)熟悉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的两种情形;

  (3)掌握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

  1Z30301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重点解析:

  正确理解此处内容,考生需要掌握各种不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Z303015  掌握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重点解析:

  注意两点

  (1)联合体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2)联合体一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就不能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二、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重点解析: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也就是说各成员单位需要具备自己承担任务内的能力,并不需要具备承担整个项目的能力。

  2、确定联合体资质的条件是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且强调了“同一专业”,涉及到进一步细分专业。

  三、联合体协议

  四、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重点解析:

  此处内容专门列出,应注意理解。

  1Z303016  掌握中标的法定条件

  一、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人的确定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重点解析:

  理解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里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三、履约保证金

  1Z303017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理解和熟悉招投标各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Z303021  掌握总承包的规定

  一、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D-B)

  (三)设计-采购总承包(E-P)

  (四)采购-施工总承包(P-C)

  重点解析:

  此处内容是今年新增内容,考生应熟悉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对不同的总承包方式注意其区别。

  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重点解析:

  此条内容新增较多,所以考生需要重视,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Z303022  掌握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重点解析:

  1、共同承包的概念中,“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1)这里两个以上应包含两个;(2)注意共同承包是非法人的联合体。

  2、要注意联合体投标与共同承包的区别:

  联合体投标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即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与共同承包的法人对比。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我国对承包单位依法实施资质管理制度,承包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这也同样适用于共同承包。

  重点解析:

  共同承包各方本身都必须具有与其所承包的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不能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去联合承包。如果几个共同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一致,必须以低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为共同承包的业务许可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避免在实践中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进行“资质挂靠”的不规范行为。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重点解析:

  熟悉共同承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23  掌握分包的规定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重点解析:

  1、分包单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2、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重点解析:

  1、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是违法分包同样是禁止的。

  2、违法分包包括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解析:

  (1)注意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性。

  (2)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就分包工程”这几个字所指的工程范围。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分包的部分,是由总承包单位自己负责的,而不是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

  1Z30302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Z303031  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 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重点解析:

  1、对于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的;

  2、不良行为记录是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1Z303032  掌握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秘密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点解析:

  熟悉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及区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注册建造师有何种行为会被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何种行为。

  1Z303033  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

  重点解析:

  1、对于失信行为的惩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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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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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8 09:5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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