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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附条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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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从而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要;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目的,而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例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若工程成果获得当地政府评选的“××杯”奖,则发包人额外支付20万元。在此,“获得‘××杯’奖”即是“发包人额外支付20万元”这一特别约定的生效条件。

  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

  (1)该条件应是将来发生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该条件应是不确定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3)该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

  (4)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在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不应违背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应听任条件的自然发生,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再结合前述例子,若承包人通过编造材料或者行贿等非法手段使该工程施工获得“××杯”奖,则虽然生效条件成就,发包人可以承包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为由而拒绝履行额外付款20万的特别约定。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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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3 09:5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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