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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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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多选题第9题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于(  )。
  A.诉讼时效期间
  B.可变期间
  C.除斥期间
  D.指定期间
  E.不可变期间
  【答案】CE
  【建设工程教育网名师权威解析】《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从上述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特点分析以及担保法及其上述解释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和不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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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03 10:1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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