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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建设方、监理方的签证咨询单位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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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有效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指定变更签证金额不同时的审批人。没有约定的,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部)三方的签字和盖章,并且不得与原招标文件与合同有实质性差异,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

责任编辑:风聆
发布:2007-05-15 17:2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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