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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案一审腾讯胜诉,这将带来什么“不良影响”?
“115页、7万多字”、“9页、4689字”。
前者是“3Q”大战时,360诉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的最高院终审判决。而后者是“微信”文字商标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

虽然,同涉“腾讯”但是“份量”上的差异已经显而易见。
日前,一起因“微信”文字商标注册引发的诉讼一审落锤。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公司”)因申请注册第38类的“微信”文字商标被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前述裁定。
此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对创博公司提交的38类“微信”文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
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商标诉讼,但是,因为事关“微信”文字商标的注册归属以及裁定驳回原因涉及商标法“不良影响”情形的认定和适用,进而引发广泛关注。(相关诉讼背景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