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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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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for construction company safety manage criterion

GB 50656-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2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56-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9、5.0.3、10.0.6、12.0.3(6)、15.0.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至二〇〇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1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组织与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政编码:200032,电子信箱:an54614788@yahoo.com.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施工行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北京建工集团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清华大学(清华-金门)建筑安全研究中心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姜敏姜华陶为农唐伟戴宝荣叶伯铭李印戚耀奇徐福康白俊英高原黄剑箐顾建生陈晓峰方东平赵傲齐张向洪吴晓宇周家辰杜正义吴辉王静宇常义张双群
 主要审查人:秦春芳魏吉祥叶军献任兆祥乔登彭锋李庆伟杨杰

1总 则

1.0.1为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1.0.3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完善,并应有效运行。

1.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对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正副职领导。

2.0.3各管理层 all tiers of management
 指施工企业组织管理体系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面。

2.0.4工作环境 working condition
 施工作业场所出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5危险源 hazard
 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6隐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危险源。

2.0.7风险 risk
 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2.0.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divisional work & subdivisional work with higher risks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0.9相关方 related parties
 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分(包)方、供应商,以及其从业人员等。

3基本规定

3.0.1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0.2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0.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中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企业其他人员应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3.0.4施工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0.6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7施工企业必须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法律法规、各类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3.0.8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进行健康检查。

3.0.9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3.0.10施工企业宜通过信息化技术,辅助安全生产管理。

3.0.11施工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实施改进。

4安全管理目标

4.0.1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订企业年度及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

4.0.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4.0.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并应定期进行考核。

4.0.4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分解的安全管理目标,配置相应的资源,并应有效管理。

5安全生产组织与责任体系

5.0.1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管理、实施的机构或岗位。

5.0.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岗位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0.3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井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企业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3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应承担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互相配合,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下列主要职责:
  1)技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和改进;
  2)施工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生产计划、布置、实施的安全管理;
  3)材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物资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4)动力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施工临时用电及机具设备的安全管理;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安全管理的检查、处理;
  6)其他管理部门(或岗位)分别负责人员配备、资金、教育培训、卫生防疫、消防等安全管理。

5.0.5施工企业应依据职责落实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6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应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1施工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生产经营规模、管理体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费用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分包(供)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6.0.3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规定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及标准。

6.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随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6.0.5施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必须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

发布:2007-03-20 11: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