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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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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施工安全问题,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虽然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难道监理就一定要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吗?我前面也说过,监理是履行服务合同,是代表业主进行项目管理,监理的工作,不能代表施工单位的落实,除非,监理的权力能大到不报告业主和政府就能停工,不报告业主和政府就能罚款。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力,遇到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监理一般是无能为力的。如果施工单位不服从监理的管理,监理单位报告了业主,就合同而言,这就是尽到了监理义务了,为什么还要报告政府,合同不是和政府签订的,很多时候,监理单位擅自报告政府,就意味着与业主的业务划上句号。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事故在监理左右危难中发生。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法律的界定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来判定,不应该由法官和律师牵强附会。

  毕竟,安全的投入和实施在施工单位。如果,监理尽到了检查,督促整改的业务,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报告了业主,监理单位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监理是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施工单位是业主找来的单位,监理单位在指令无效的情况下,报告给业主,就尽到了合同业务,法律就不应该强行要求监理向政府报告。这种情况下,就是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事情了。

  在监理安全责任界定方面,往往把监理的社会责任和监理的法律责任扩大了。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可归于公德心,不能和合同的契约精神混在一起。就像斯诺顿和美国政府的关系,雇佣者和被雇佣者,当良知和契约精神冲突的时候,如何选择都是对的,不应该用法律来约束。

发布:2007-04-20 17:1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