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
微信注册将实名制 无资质公众号不得转发时政新闻
网信办“微信十条”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
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将实行“实名制” 要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
公众号不得擅自发布转载时政新闻
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以十条规定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被网民简称为“微信十条”。

按照《规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将实行“实名制”,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等。
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
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根据《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明确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使用者须实名认证后注册账号
承诺遵守“七条底线”
《规定》还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七条底线”。
非新闻单位公众账号未经批准
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使用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者警示、限制发布直至关闭账号
《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
新华评论
朋友圈就该传播正能量
以十条规定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意在治理朋友圈和公众号等公众信息服务中的某些乱象。
以微信为代表,朋友圈是朋友亲密互动的阵地,兼具“大喇叭”的媒体属性,能迅速产生一传十、十传百的传播效果。然而,微信朋友圈里信息杂芜,随手转等社交心理习惯,助长了不负责任的谣言散播,还被强媒体属性的部分微信公众号广为传播。用户不堪其扰,通过运营平台投诉,却发现往往石沉大海。
微信有超6亿用户,其中约4亿活跃用户,是当前中国使用人数最多、活跃度最高的移动即时通信工具。一起起谣言事件,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严重危害了公共利益;一起起用户隐私泄露事件,警示着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正面临威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希望自己成为谣言的受害者,就应当充当网络空间秩序的构建者和使用者,避免成为造谣者和传谣者。
朋友圈就该传播正能量。我们不仅应提高对谣言的甄别能力,规范发言,还应努力成为真相的传播者,用理智遏制谣言的传播,用真相击碎造谣者的不良企图。这样,朋友圈就能够传播正能量。
新闻背景

即时通信工具平台涉“黄暴恐”
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和完善,极大地扩展了言论自由空间。据《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公布数字显示,中国网民每天发送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信息超过200亿条。
网信办数据显示,我国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已突破8亿。然而,这些即时通信工具平台也因存在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大肆传播的乱象而饱受诟病。这其中,微信居首位。伴随着微信用户群的不断发展壮大,通过微信朋友圈散播谣言等有害信息的行为也愈演愈烈。
今年5月27日,网信办就曾与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联手,在全国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微信等移动即时通信工具专项治理行动。7月15日,双汇投诉“火腿肠还敢吃吗”等微信谣言。7月18日,安利(中国)发声明,要求追责网络、微信上传播的“安利纽崔莱采用转基因原料”等谣言。
七条底线
2013年7月,加“V”的音乐人吴虹飞因发布“炸建委”的微博被行政拘留10日,在网络上引起广泛的关注。一个月后,网信办举办了“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网络名人达成共识,提出网友遵守的七条底线:
一是法律法规底线,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底线,三是国家利益底线,四是公民合法权益底线,五是社会公共秩序底线,六是社会道德风尚底线,七是信息真实性底线。

